企业经济性裁员“想裁就裁”?裁员必须知道这6个点!
被裁员只能认倒霉吗?
企业裁员是“想裁就裁”吗?
裁员都有哪些程序?
今天工会君就和大家
一起看看企业裁员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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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种经济性裁员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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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第5条指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
△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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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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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如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客观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条件,也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其裁员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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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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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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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照第41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编辑 | 佛山工会
素材来源 | 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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